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项执字第00466号申请执行人葛爱勤,女,汉族,1970年生,住项城市。被执行人王浩帆,男,汉族,1985年生,住项城市。本院在执行葛爱勤与王浩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在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项民初字第01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伟堂
审判员 刘东祥
审判员 韩东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中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