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白商初字第00100号原告孙苏成。被告尤保平。
原告孙苏成与被告尤保平、李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苏成参加了诉讼,被告尤保平、李誉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苏成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11月原告担保在中国邮储银行贷款伍万元整,后被告偿还一部分之后不再还款,原告于2012年12月11日,代被告偿还人民币壹万玖仟壹佰零玖元(19109),因此申请法院判令二被告归还代为偿还的担保借款19109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尤保平、李誉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6日,尤保平作为借款人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支行借款50000元整,并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原告孙苏成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按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支行依约向尤保平发放了贷款50000元整。贷款到期后被告尤保平归还了部分款项,但从2012年10月起就未按期还款,后孙苏成作为担保人代为归还贷款19109元。现原告行使追偿权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收条、二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民事诉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孙苏成作为担保人为尤保平偿还银行借款本息1910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已经履行了担保义务,有权向被告追偿。被告尤保平、李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院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二被告系夫妻,该借款、代偿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二被告应当共同向原告偿还所担保款项及借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尤保平、李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孙苏成代偿款1910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78元由被告尤保平、李誉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还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8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仇 奎
代理
审判员 曹 建
代理
审判员 孙 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守刚附件一: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