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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田文清、田建洛等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长安路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文清,田建洛,田建设,田建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长安路支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1334号原告田文清,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原告田建洛,无业。委托代理人田文清,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原告田建设,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田文清,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原告田建国,1971年12月24日,汉族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田文清,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长安路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长安路。原告田文清、田建洛、田建设、田建国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长安路支行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文清、田建洛、田建设、田建国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文清、田建洛、田建设、田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文清、田建洛、田建设、田建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田文清、田建洛、田建设、田建国承担(免交)。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