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罗丽娟,女,XX年XX月XX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坪上乡。公民身份证号:XX。法定代理人罗兴辉,男,XX年XX月XX日生,布依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定支公司。负责人蒋昌波,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徐国昌,男,XX年XX月XX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普定县城关镇。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罗丽娟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定支公司、徐国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定支公司在申请人罗丽娟未申请执行前已将赔偿款2045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汇至本院执行账户,被执行人徐国昌也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补偿款418.6元的义务。现申请人罗丽娟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基于被执行人已经履行赔偿义务而提出的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普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王燕华
审判员 许 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管成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