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陈飈,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声春,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晓琳,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飈与被告王晓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飈于2015年12月29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飈负担。
审判员 虞惠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杰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