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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18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舞钢市某面粉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舞钢市某面粉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867-1号原告冯某某,男,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舞钢市某面粉厂负责人:安某某地址:舞钢市某镇王道行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舞钢市某面粉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舞钢市某面粉厂负责人安某某位于舞钢市某镇中心路南侧(舞钢市供销社某分社第2栋)房屋(舞钢××号)予以查封,并提供申请人银行存款34.5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安某某所有的位于舞钢市某镇中心路南侧(舞钢市供销社某分社第2栋)房屋(舞钢××号),限额345000元(叁拾肆万伍仟元整)。二、冻结担保人冯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某储蓄所存款34.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小霞人民陪审员  徐姗姗人民陪审员  王朝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