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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7932号

叶正西与阳华川、阳国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正西,舒耕,阳华川,阳国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7932号原告叶正西,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舒耕,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阳华川,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阳国民,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正西与被告舒耕、阳华川、阳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正西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正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正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徐 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飞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