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15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千里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宁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行四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郑伶俐。
上诉人北京千里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行四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098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与十里铺建业五栋大楼B座403室不是北京千里雪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注册地、登记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为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2号楼8层813,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由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将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上诉人北京千里雪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郑州,上诉人北京千里雪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上诉人亦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在注册登记地,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处理错误,应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0989-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清来
审判员 郭凤彩
审判员 陈丕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