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897号原告罗晓晴。被告余国庆,又名余云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晓晴与被告余国庆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晓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柯尊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洋洲 微信公众号“”
罗晓晴与余国庆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897号原告罗晓晴。被告余国庆,又名余云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晓晴与被告余国庆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晓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柯尊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洋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