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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中法民二金终字第00022号

崔百涛、郑振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4-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百涛,郑振祥,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习城信用社,郑国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民二金终字第000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百涛,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代理人:刘洁,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振祥,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习城信用社。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习城集十字路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毕国强,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靳玉国,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薛峰,该信用社法律顾问。

原审

被告:郑国战,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上诉人崔百涛因与被上诉人郑振祥、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习城信用社、原审被告郑国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濮民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濮民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凌燕

审判员  王瑞峰

审判员  田 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