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民二金终字第000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百涛,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代理人:刘洁,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振祥,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习城信用社。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习城集十字路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毕国强,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靳玉国,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薛峰,该信用社法律顾问。
原审
被告:郑国战,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上诉人崔百涛因与被上诉人郑振祥、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习城信用社、原审被告郑国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濮民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濮民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凌燕
审判员 王瑞峰
审判员 田 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