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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681号

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排河信用社与王明亮、孙佳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排河信用社,王明亮,孙佳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681号

原告: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排河信用社,住所地:黄骅市南排河镇。

负责人:皮忠鸿,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金豹,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明亮。

被告:孙佳军。院在审理原告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排河信用社与被告王明亮、孙佳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排河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7元,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玉明

审 判 员  刘宝新

人民陪审员  张景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荣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