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681号
原告: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排河信用社,住所地:黄骅市南排河镇。
负责人:皮忠鸿,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金豹,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明亮。
被告:孙佳军。院在审理原告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排河信用社与被告王明亮、孙佳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排河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7元,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玉明
审 判 员 刘宝新
人民陪审员 张景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荣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