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238-1号
原告:章三楼,女,汉族,1969年7月29日出生,住雄县雄州镇一铺西村*组**号。
被告:雄县温泉湖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贯耐芝原告章三楼与被告雄县温泉湖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章三楼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雄县温泉湖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三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章三楼负担。
审 判 长 金卫东
审 判 员 高建平
代理
审判员 赵占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宇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