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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621号

李玉华、袁慧等与李志军、刘桂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李玉华,袁慧,李志军,刘桂兰,李利华,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东李家套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621号

原告:李玉华。

原告:袁慧。

被告:李志军。

被告:刘桂兰。

被告:李利华。

第三人: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东李家套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亚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华、袁慧与被告刘桂兰、李志军、李利华、第三人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东李家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华、袁慧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华、袁慧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华、袁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李玉华、袁慧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葛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