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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1180号

董乃玲与张军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乃玲,张军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1180号申请执行人董乃玲,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军旺,男,1962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7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0000元及该款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之利息(含已付5632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800元、执行费36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1180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 鹏

审判员 巨西挺

审判员 白 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邱世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