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祭初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郑州瑞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崔月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瑞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崔月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2066号原告郑州瑞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泉,系公司员工。被告崔月芝。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瑞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月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瑞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巩大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