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执异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铭栋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铭栋,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执异字第177号案外人郭梁,男,199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申请执行人陈铭栋,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风光路中段100号。法定代表人杨忠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忠理,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执行陈铭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郭梁于2015年5月6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郭梁称,其于2015年3月16日与黄中立签订购房转让协议,并于当天支付黄中立445000元,同时享有所购买御锦花园1号楼2单元1105号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现该房被法院查封。请求终止对该房产的查封执行程序,依法保护其权益。经审查查明,郭梁所称之房屋,系另一案外人黄中立于2011年5月20日购买的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驻马店市文明路与107国道(现名为天中山大道)交叉口西北侧丽泽御锦花园(现定名)1号楼2单元1105号房屋,黄中立已于购房当日支付完全部购房款380138元。2015年3月16日,黄中立与郭梁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上述房屋转让给郭梁,郭梁于当日支付黄中立房屋转让款445000元。另查明,2014年9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铭栋与被告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4)驻民四初字第28-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9月30日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查封。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本院(2014)驻民四初字第28-1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依照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异议房屋系黄中立2011年5月20日所购买,故郭梁作为本案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主体不适格。同时,本院已于2014年9月30日对所异议房屋进行了查封,尽管2015年3月16日黄中立与郭梁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将上述房屋转让给了郭梁,郭梁于当日支付给了黄中立房屋转让款445000元,该转让行为发生在本院查封之后。据此,郭梁主张其权益,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郭梁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许琳璘审判员 刘称心审判员 赵严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