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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3361号

原告张桂香诉被告巢湖市老吾老养老服务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桂香,巢湖市老吾老养老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3361号

原告:张桂香。

委托代理人:何剑。

委托代理人:李绍荣,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市老吾老养老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东方国际大厦9F,组织机构代码:09078844-3。

法定代表人:王先萍,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韩祖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香诉被告巢湖市老吾老养老服务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香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桂香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香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孙东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