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3361号
原告:张桂香。
委托代理人:何剑。
委托代理人:李绍荣,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市老吾老养老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东方国际大厦9F,组织机构代码:09078844-3。
法定代表人:王先萍,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韩祖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香诉被告巢湖市老吾老养老服务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香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桂香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香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孙东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