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1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罪犯章智广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章智广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10170号罪犯章智广,男,汉族,1981年7月9日生,大专文化,安徽省池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池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智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3)皖刑终字第000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章智广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章智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章智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章智广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21日起至2026年10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