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偃法恢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巴满仓与郭育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偃法恢执字第38号巴满仓申请执行郭育安借款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偃首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郭育安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1999)偃首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建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卫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