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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8022号

重庆鑫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鑫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8022号原告重庆鑫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1号2单元12-11,组织机构代码:77175590-3。法定代表人何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连平,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光中,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刘杰,男,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鑫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鑫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鑫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鑫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鑫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 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志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