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执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曾丽玲被执行人王宏,又名王红被执行人刘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丽玲与被执行人王宏、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为人民币30000元,至今分文未偿。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义务仍然有效,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正良
审判员 余明华
审判员 廖元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卢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