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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韦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963号原告韦某,农民。被告莫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韦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预交),由原告韦某负担。审 判 长  温建松审 判 员  覃奇峰人民陪审员  陆高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祖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