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韦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963号原告韦某,农民。被告莫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韦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预交),由原告韦某负担。审 判 长 温建松审 判 员 覃奇峰人民陪审员 陆高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祖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