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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贺八法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裴晓柳与胡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晓柳,胡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八法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裴晓柳,被执行人:胡友,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贺八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2)贺八民一初���第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廖 锋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容 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