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枣阳鹿民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李某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鹿民初字第00226号原告马某某。法定代理人马某甲。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辛宏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