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苏庆华与重庆市江津区江南汽车驾驶培训学校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庆华,重庆市江津区江南汽车驾驶培训学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7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庆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江南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李贵永,该学校校长。再审申请人苏庆华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江南汽车驾驶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江南驾校)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苏庆华申请再审称:(一)从工伤保险立法目的、相近法律规定和有关法理来看,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二审驳回其相应诉讼请求错误。(二)江南驾校为其垫付医疗费10万元,该事项未经仲裁前置,一、二审迳行处理程序违法。(三)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将江南驾校为其垫付的上述医疗费在江南驾校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里进行抵扣适用法律错误。苏庆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江南驾校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苏庆华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关于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由谁负担的问题。苏庆华在江南驾校从事教学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108266.18元,尔后,其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中获得医疗费赔偿款32983.88元,在工伤保险机构报销了医疗费18168.02元,尚余51151.90元医药费未获得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案中,江南驾校已为苏庆华办理了工伤保险,苏庆华因治疗工伤产生的费用不应由江南驾校负担。至于苏庆华无法在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医疗费用,其原因是苏庆华诊疗费用超出了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不符合上述规定。此部分无法报销的医疗费苏庆华要求由江南驾校承担,因缺乏相应法律依据,二审不予支持正确。(二)关于一、二审是否可以迳行处理江南驾校为苏庆华垫付的医疗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江南驾校要求将自己为苏庆华垫付的医疗费在本案中进行处理,该诉讼请求与本案争议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具有不可分性,不应属独立的劳动争议,一、二审对该医疗费的负担问题迳行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苏庆华该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三)关于江南驾校为苏庆华垫付的医疗费是否可以在江南驾校应向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中抵扣的问题。因江南驾校为苏庆华垫付的医疗费与江南驾校在本案中应当支付给苏庆华的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存在种类、品质的根本区别,一、二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的规定,将江南驾校为苏庆华垫付的医疗费在江南驾校应向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中抵扣并无不当。综上,苏庆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庆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春晓代理审判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