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一初字第2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黄支平与徐建中、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支平,徐建中,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浔民一初字第2196号原告黄支平,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建中,男,196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敏,女,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黄支平与被告徐建中、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东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支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建中、李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黄支平诉称:被告徐建中于2014年9月30日向我借款52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1年,月息叁分。当日,我向其支付现金20000元,并于2014年10月1日向被告李敏(系被告徐建中的妻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的账户转账500000元。此后,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利息,但借款到期后一直不返还借款本金。现起诉要求两被告尽快返还借款52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徐建中、李敏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30日,被告徐建中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款借据,内容为:借款人徐建中,身份证号360403196105270315,借款金额伍拾贰万元整,利率为月息叁分,借期为壹年。当日,原告向被告徐建中支付现金20000元。2014年10月1日,原告通过其在中国农业银行的6228480936038355769账户向被告李敏在中国农业银行的048100460049242账户转账500000元。此后,被告徐建中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至2015年9月15日止的利息,但借款到期后一直未还款,故原告诉来我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徐建中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徐建中返还借款52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敏与被告徐建中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虽然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息叁分,现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建中、李敏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黄支平返还借款52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被告徐建中、李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东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