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忻府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周虎婵,女,1963年1月27日,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被执行人付金万,男,1965年10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4)忻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付金万履行,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付金万银行账户存款121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俊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常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