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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府执字第75-2号

申请执行人周虎婵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金万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虎婵,付金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忻府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周虎婵,女,1963年1月27日,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被执行人付金万,男,1965年10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4)忻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付金万履行,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付金万银行账户存款121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俊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常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