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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4736号

重庆金泉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海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金泉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海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4736号原告重庆金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建设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62213228-6。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朝东(特别授权),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海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0号47-11,组织机构代码55675095-8。法定代表人刘必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重庆金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海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泉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金泉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交纳1150元,由原告重庆金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尹 杰

代理

审判员 朱 锐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秀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