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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英山行非执字第00042号

英山县环境保护局与周平行政处罚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英山县环境保护局,周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行非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英山县环境保护局。被申请执行人周平。申请执行人英山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周平行政处罚一案,英山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英环罚字(2015)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0日以(2015)鄂英山行非审字第00046号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平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亏损,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英山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英环罚字(2015)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庆

审判员 杨冬生

审判员 徐守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