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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字第2393号

张贞利与淄博广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贞利,淄博广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2393号

申请执行人:张贞利。

被执行人:淄博广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龙泉镇龙一村西首。组织机构代码号:16413508-3。

法定代表人:刘其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贞利与被执行人淄博广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川民初字第20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广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20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本次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振江

审 判 员  张 慧

审 判 员  孙即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仇 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