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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4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徐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4744号原告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号附1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20332272-0。法定代表人XX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逢春,男,汉族,1981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徐卫,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艾志花书 记 员  李春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