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15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润辉,男,汉族,1982年8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董事长。
上诉人杨润辉与被上诉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13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新蒲建设集团的主要办事机构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因此本案应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明新蒲建设集团的主要办事机构在郑州市商务内环路29号新蒲大厦6楼、22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原审被告新蒲建设集团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131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 马清来
审判员 郭凤彩
审判员 陈丕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闫沛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