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994号
原告:董红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鲁青,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星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孟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建明,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星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豫川分公司。
负责人:张志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同意其撤回起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红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90元,由原告董红杰承担。
审 判 长 张唯颖
审 判 员 高妙婕代
审判员 曹艳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