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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1994号

董红杰与洛阳星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星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豫川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红杰,洛阳星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星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豫川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994号

原告:董红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鲁青,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星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孟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建明,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星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豫川分公司。

负责人:张志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同意其撤回起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红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90元,由原告董红杰承担。

审 判 长 张唯颖

审 判 员 高妙婕代

审判员 曹艳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