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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4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杨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杨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4692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小林子冲13号B,C栋503房。被告杨李,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杨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彭 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蒋南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