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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1204号

周明龙与刘吉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龙明,刘吉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1204号申请执行人周龙明,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刘吉银,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龙明诉被执行人刘吉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鸠民一初字第01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根生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张 川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希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