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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6958号

周素芬与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素芬,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958号原告周素芬,女,汉族,1968年5月4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被告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寿建鸿。委托代理人范志恒,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素芬诉被告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周素芬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周素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素芬撤回起诉。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栾森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