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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异字第00045号

刘传贵与洪青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传贵,洪青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异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刘传贵,男,汉族,1974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洪青慧,女,1969年3月29日出生,台湾人,住台湾台中市大甲区。申请追加人蔡武烈,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台湾人,住台湾台中市大甲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传贵与被执行人洪青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传贵要求追加蔡武烈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刘传贵于2015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追加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刘传贵撤回追加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卞 渊

代理

审判员  洪文林

代理

审判员  袁晓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帅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