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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827号

张艳苍与曹春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艳苍,曹春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827号申请执行人张艳苍,男,汉族。被执行人曹春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艳苍、曹春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3)户民初字第019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89057.94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000元、执行费127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致该案暂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827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轩

审判员  弋行

审判员  闫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