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溪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明、聂雪红,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永贵,男,汉族,生于1957年7月26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溪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永贵恢复原状纠纷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依据(2014)南溪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2014)南溪执字第3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升龙执行员 陈 兵执行员 冯 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