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1059号
申请执行人:李月伍,男,1990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执行人:周敏,女,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太民一初字第02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未执结标的款为42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235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广权执行员 马从亮执行员 王西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