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西执字第471-2号申请执行人吴艳,女,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阿古子黑,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彝族,住址:四川省布拖县。吴艳申请请执行阿古子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攀西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艳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攀西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亮执行员 欧阳烨执行员 王丁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