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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刑初字第271号

马建房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当事人
马建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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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 事 判 决 书(2015)良刑初字第271号公诉机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建房,男,1973年6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界首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界首市。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5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张世成,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良检刑诉[2015]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建房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某出庭支持公诉,被���人马建房及辩护人张世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至2011年底,被告人马建房在南宁市良庆区参与以辛某(另案处理)等人为首的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的“资本运作”传销组织,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层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并依照层级网络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来获取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是:加入行业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虚拟份额,买第一份是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加入时需交纳69800元入门费申购21份额,即3800×1+3300×20=69800元,次月即返还19000元,因此也可缴纳50800元即可申购21份额。该传销组织的组织结构通过每个人发展三个直接下线形成网络层级结构,以累积份额数量多少对人员级别进行分类,申购份额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该传销模式规定,老总级别名下份额要在600份以上且三个直接下线必须是经理级别,上线人员按照级别高低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根据组织网络层级排位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以固定比例进行提成。2010年5月,被告人马建房由辛某发展交钱申购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并于2011年2月担任该传销行业的大经理,负责办理申购、行业自律、发放粮油等工作。被告人马建房所在组织内部参与传销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2015年3月5日,被告人马建房到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局光武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建房及辩护人张世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帐户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辛峰伟等人证言,被告人马建房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建房以参加资本运作传销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建房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积极参与,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建房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建房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建房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已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5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黄冠毅

审 判 员  孙炜磊

人民陪审员  周树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麻碧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