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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代民初字第38号

原告代县宏威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记东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代县宏威水泥有限公司,赵记东,毕秋锁,李计荣,中国农业银行代县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代民初字第38号

原告:代县宏威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安平,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贺树人,山西雁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记东,男,198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代县xx村人。

被告:毕秋锁,男,1953年1月6日出生,山西省陵川县xx村人。

被告:李计荣,女,1954年10月1日出生,山西省陵川县潞城镇xx村人。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代县支行原告代县宏威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记东、毕秋锁、李计荣及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代县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宏威水泥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代县宏威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郭永平

审判员  刘和平

审判员  韩海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江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