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550号
申请执行人:罗宇贺,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执行人:姚丽英,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宇贺与被执行人姚丽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二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金融机构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二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 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志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