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306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被执行人杨培刚。被执行人丁金条。被执行人王增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杨培刚、丁金条、王增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贾商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执行员 徐金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