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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刑执字第2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许石文犯故意伤害罪、绑架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石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刑执字第2343号罪犯许石文,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八监区服刑。本院于2003年12月5日作出(2003)岳中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石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610元。刑期自2003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2006年4月26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8年5月31日。假释期间又因犯绑架罪、强奸罪,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日作出(2009)顺刑初字第003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石文犯绑架罪、强奸罪,撤销对被告人许石文的假释,尚有未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两年零一个月零五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4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23日起至2025年5月22日止。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2014年6月18日两次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1月22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5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许石文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许石文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许石文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许石文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石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