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1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罪犯陈义国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义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10172号罪犯陈义国,男,汉族,1975年1月24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天长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天刑初字第00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义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陈义国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义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义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抢劫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义国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6日起至2021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葛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