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8586号原告重庆耀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组织机构代码05480960-6。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正里元实业有限公司食品厂,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组织机构代码75925623-9。法定代表人李正元,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耀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正里元实业有限公司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重庆耀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耀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 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