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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10201号

罪犯徐德俊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徐德俊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10201号罪犯徐德俊,男,汉族,1955年4月5日生,小学文化,河南省夏邑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4日作出(2005)淮刑初字第0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德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5)皖刑终字第3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02月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3年06月0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徐德俊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徐德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德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德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德俊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