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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景滨与陈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滨,陈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969号原告:景滨,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来山,东台市五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宾,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滨与被告陈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滨于2015年12月29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景滨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滨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园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