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景滨与陈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滨,陈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969号原告:景滨,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来山,东台市五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宾,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滨与被告陈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滨于2015年12月29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景滨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滨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园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 敏 来自